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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拒绝执行探视权可否是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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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9 20:35:57 |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百色
  探望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权利,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行使探望权。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探望权行使的义务,那么民法典中拒绝执行探视权是不是失信行为?上海婚姻律师电话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中拒绝执行探视权可否是失信行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行使探望权时,一方不配合的,由法 院强制执行,并且依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拒绝执行探视权一般不属于失信行为。
  《最 高人民法 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 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 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 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探望权中止的情形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 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拒绝执行探视权一般不由于失信行为,探望权行使由法 院强制执行。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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