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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否可以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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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0 16: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百色
  与父母一起长大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家庭氛围好的家庭长大的孩子往往更加乐观开朗,离婚则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在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否可以放弃?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上海黄浦婚姻律师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一、民法典中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否可以放弃
  对子女的探视权不能放弃,父母的探视权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
  作为享有探视权的父母是不能抛弃探视权的,探视权性质与监护权相同,既为权利又为义务。
  离婚夫妻双方不可以协议放弃子女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法律规定的权利,离婚双方是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 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 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如何行使探视权
  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 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 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 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 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 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可知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解除父母与子女的血缘身份关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获得对自己子女的探视权,对子女的探视权不能放弃。欢迎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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