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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探视权可否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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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0 16: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百色
  子女是父母一生的羁绊,即使是父母离婚,其中一方不再直接进行抚养,血缘关系也是无法割舍的,在法律中具有探视权。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探视权可否代为行使?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起诉离婚上海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一、民法典中探视权可否代为行使
  民法典中规定,探视权不能代为行使。
  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其他交往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居于一定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中的亲权,具有身份性、专属性和不可抛弃性,该权利只能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 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 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的内容
  (一)探视权的主体
  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视权的行使
  是享有探视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 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视权的中止
  探视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在行探视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出中止探视权的申请,人民法 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视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视权。
  (四)探视权的恢复
  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 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可知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探视权,这一权利是居于一定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因此探视权是不能代为行使的。欢迎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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