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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与前罪并罚是否还认定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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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8 11:54:24 |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百色
  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在犯某种罪行后,没有悔改之意,又继续犯其他罪行,此种情况就涉及到数罪并罚问题,但有人却认为此种情形构成了累犯,那么,我们就会产生疑问,与前罪并罚是否还认定累犯呢?北京刑事律师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与前罪并罚是否还认定累犯
  与前罪并罚不能认定为累犯,二者没有必然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根据刑法规定,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构成累犯,与数罪并罚没关系,与前罪并罚不能被认定为累犯。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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