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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故意高空抛物是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锥心之痛”,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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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5 14: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市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民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的《意见》明确,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据11月14日《中新网》)。

按照最高法的《意见》明确,这也意味着今后过失导致的高空坠物,如果致人死亡、重伤者,行为人将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如果属于故意高空抛物,即便没有造成人员财产损失,行为人也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尚若致人重伤或死亡,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进行惩处,最高可能被判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高空坠物”一直被称为悬在城市头顶上的痛,尤其是人为的高空抛物,更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性。尤其是居住在现代城市小区的居民群众,提起高空坠物特别是人为的高空抛物,无不是既恐惧又憎恨还带有几分无奈。正如网上流行那句话,你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好端端的在楼下遛弯、聊天,冷不防的就可能有高空坠落的物品甚至垃圾砸在身边,很多情况下,只要没有造成人员受伤,大多都是对着楼上谴责几句了事。即便有人因此受伤甚至死亡,由于刑法对高空抛物没有明确处罚条款,往往也都按民事责任来承担经济赔偿,甚至将高空抛物视为道德范畴的“不文明行为”。

因为高空抛物一旦砸中楼下行人,轻者受伤重则要命,人们对这种行为可以说是“恨之入骨”,即使侥幸没有伤到他人,人们也希望用法律惩处来震慑高空抛物者,让某些抱有侥幸心理的人“终生吸取教训”。然从以往针对高空抛物者的处罚也不难看出,只要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一般也就是行政处理,有时甚至用“业主规约”来取代法规处罚。比如,日前被热议的“饮酒男子从13楼抛酒瓶被物业罚断电30天”,因为无法忍受被断电的煎熬,涉事者的老婆居然请求**JC出面向物业“求情”恢复供电。按说民警到场可以要求物业恢复供电,但也应当依法追究饮酒男的高空抛物责任,但处警人员却只让物业送电了事,并没有对饮酒男高空抛物的行为予以任何追究。

最高法的《意见》意味着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正式“入刑”,明晰了基层执法和司法部门对高空坠物责任追究的某些“困惑”,并且非常具有可操作性,不仅可以有力惩处故意高空抛物犯罪行为,同时也对某些抱有侥幸心理自以为没有伤人就不是“大事”的高空抛物者,产生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但也不能不说的是,现实中,实施人为故意高空抛物行为的大多是未成年人甚至是低龄儿童,古人说“养不教父之过”,孩子高空抛物是父母的监护失职,在成年人高空抛物“入刑”的同时,对监护失职造成孩子高空抛物的父母及法定监护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故意高空抛物是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锥心之痛”,也让人防不胜防,最高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无疑是要对高空坠物打一场“歼灭战”,让悬在城市头顶上的痛彻底烟消云散。

资料汇编整理: 【重庆利欣律师事务所http://www.lixinlaw.com/case/detail-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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