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胁迫的婚姻可以撤销的。关于民法典受胁迫的婚姻可否撤销的问题,下面广州离婚纠纷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一、民法典受胁迫的婚姻可否撤销 1、受胁迫的婚姻可以撤销的。当事人因胁迫结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 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并且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 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 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有权提出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人是谁 1、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这是由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关系违背受胁迫方的意志。为了贯彻执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受胁迫方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婚姻意志。 2、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方虽然具有撤销该婚姻效力的请求权,但是这一请求权的行使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这个规定表明,受胁迫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使行撤销其婚姻效力的请求权。这是因为,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往往是受胁迫方违背了自己的意愿而缔结的婚姻,如果结婚后受胁迫方自愿接受了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那么法律就会让这个婚姻关系继续有效。如果结婚后受胁迫方不愿维持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就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其婚姻效力,使已经缔结的婚姻关系失效。然而,如果受胁迫方长期不行使这个权利,不主张撤销婚姻的效力,就会使得这一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双方当事人所生子女的利益,也不利于家庭、社会的稳定。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结婚后,如果在婚姻中存在一方被胁迫威胁,或者对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当事人可以提出撤销婚姻登记,可以到婚姻登记机构或者法 院办手续。对于因为胁迫被迫结婚的,在胁迫行为终止后一年内,都可以提出撤销婚姻。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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