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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离婚律师建议要合理使用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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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3 20: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平阳县
  作为辩护策略的使用,讲的是如何协调处理律师辩护和当事人自辩之间的关系。在我国,被告人认罪的态度是一个很重要的量刑因素,所以作为律师要注意不能什么时候都把当事人推在第一线,要让当事人有回旋的余地。在我国现行诉讼模式下,当事人认罪,并不会影响律师进行无罪或者最轻辩护,律师辩护意见的发表不会影响到法庭对当事人认罪态度的认定。尤其是在一些案件中,罪于非罪界限模糊时,完全可以考虑当事人认罪而律师进行无罪辩护。而且对当事人认罪问题上,如果事实基本成立只是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争议,也可考虑当事人对事实不持异议,而对适用法律进行中性表态,如是否构成犯罪由法庭依法裁决,并表示服从法庭的裁决,而律师则全面展开无罪辩护。总之,要善于协调律师辩护和当事人自辩之间的关系,不要因为当事人的问题影响到法庭对当事人态度的认定。

  专业离婚律师介绍在实践中,还存在这样的现象,有的律师不顾事实和证据,为显示自己或者简单迎合当事人简单进行无罪辩护,并把这作为一种辩护策略甚至是一贯做法。这一是会给法庭留下律师胡搅蛮缠的印象,在具体案件上会影响法官听取自身辩护意见,长此以往,也不利于同为法律共同体的法官、检察官对自身执业口碑和素养的评价;二是容易让自身辩护观点矛盾,让自己陷入两难境地,不利于自身辩护观点的明确。常有开始进行无罪辩护,后来因为事实和证据由不得不展开罪轻辩护,让法官都比较迷惑,甚至提示律师你的辩护观点到底是什么,要求明确,从而陷入尴尬的境地;三、这样无罪辩护的喧嚣下,会让法庭忽略一些本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而且自身能够为当事人进行最轻辩护的观点也不能通畅的表达出来,这样反而最终损害了当事人的实体;四是如果最终判决结果不理想,会引发当事人的怨恨和指责。因为这样你会对当事人形成误导,不能客观认识自身面临的境遇,一旦结果对当事人不利,怨恨和指责在所难免。所以,律师的辩护观点必须建立在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分析之上,不能简单的进行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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