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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离婚赔偿和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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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6 12: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柳州–柳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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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是比较轻易衡量的一个尺度,尤其是考虑到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尺度相对偏低的现实,应着重考虑过错方经济能力这一因素。
  在市场经济前提下,即使是统一地区的人,收进也是千差万别的,假如过分拘泥于形式上的同等,结果就是造成实质上的不同等。
  如果无论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如何,认定事实就依照商定俗成甚至内部规章径行确定赔偿数额,会导致这样一种后果:富人可以以对其微不足道金额的赔偿获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甚至可以说支付很少的对价,就达到了继续伤害,欺侮受害人的目的,同时受害人并不能因数额较少的赔偿而完全获得心理上的抚慰,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无从实现;而经济前提较差的过错方则可能会因数额巨大的赔偿金而导致以后的糊口无法维持,从而对离婚忘而却步,只好被迫维系已经毫无感情的婚姻,无法实现离婚自由的目的。
  另外,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也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势巨子性。
  否则,不顾过错方状况,判以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在实际中又得不到执行,不仅有损法律的严厉性,而且无疑是对受害人的又一次伤害。
  如何确定离婚过错方赔偿的标准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其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过错方对此应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中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纠纷中的过错赔偿标准是很低的。
  离婚赔偿和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有没有关系?在离婚的时候如要求过错方理赔,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这样才能更加顺利的争取到具体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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