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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利欣律师事务所:不能以集体合同代替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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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7 11:3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重庆
[案例]2017年12月初,刘小姐系某法援出版销售公司业务员。入职时,正赶上公司与工会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对销售业务员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均作出明确约定。其中销售业务员的月薪为底薪2800+提成+奖金。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年底,公司怀疑刘小姐暗中为另一出版社推销业务赚取外快,便以降薪方式“赶”刘小姐走人。刘小姐同意辞职,但提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认为,其集体合同已经对刘小姐等业务员的劳动报酬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这些内容实质与劳动合同并无两样,无需再另外签订劳动合同。

[重庆律师点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就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单个劳动者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该公司以签有集体合同,故不需与刘小姐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据此,刘小姐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之双倍工资之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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