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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房产律师介绍买卖合同中质量检验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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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7 16:5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平阳县
  1、约定检验期间的通知义务: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签收需谨慎: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而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此种情形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的除外。


  3、两年的合理期限,质保期除外:合理期间认定时,法院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房地产纠纷律师了解到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且此处的两年期限为除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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