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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离婚协议写的去除房产名字可以单方面去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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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1 19:39:16 |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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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双方带身份证到场办理相关手续,还需要本人签字的。
  见:《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离婚协议本质是一个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此合同不能约束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人。该离婚协议不足以证明对方房产过户的真实意思,房屋管理部门无法审查协议的真实性,即使离婚协议在婚姻登记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当事人调取离婚协议时,婚姻登记机构会在离婚协议上加盖公章,但这只能表明婚姻登记机构对于当事人相关约定事项的认可,不能改变离婚协议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属性,该离婚协议不具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或ZF决定的公示效力,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在日常生活中,通常会发生离婚双方当事人事后以协商的方式对离婚协议进行修改或重新约定,也会因一些法定情由通过诉讼申请撤销,所以房屋登记机构要求离婚双方共同到场,以保障登记结果真实准确。
  司法实践中,不动产登记以双方共同申请为原则,以单方申请为例外,对于房屋登记单方申请的情形通常有《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进行明文规定,这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了房产登记单方申请和共同申请的具体情形。
  以上就是相关回答,一般情况下即使签了离婚协议,在对房子进行过户的时候,也是需要双方一起办理手续的,并且还需要双方在现场进行签字,自己一个人不能够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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