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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离婚律师的程序方面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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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8 20: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程序性辩护在死刑案件中非常重要。死刑案件具有高逮捕率、高羁押率的特点,即使在羁押场所,有些被告人也会受到比其他普通被告人更为特殊的“待遇”,如不让家属送东西、限制律师会见,甚至关押时戴械具等等。正是由于这些特殊性,也常常出现一些程序方面的问题。君途离婚律师为大家详细介绍:

  1、由纪委查处的案件,控方将纪委调取的材料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具备“三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其中合法性即指取证程序、取证主体、取证地点、取证时间等方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一般说来,对于纪委移交的案件,GA、检察机关一般都会将纪委取得的材料进行“转换”,即以侦查机关的名义,将有关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材料(尤其是言词证据)再调查一次,以适应刑事诉讼中取证主体的要求。但也有个别案件,存在控方将纪委的材料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刑辩律师就有必要对取证主体的合法性进行甄别。

  2、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把刑讯逼供取得的材料作为非法证据加以排除。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刑讯逼供的问题却很难证实。实际上,这些年的司法实践反映,以往那种**裸的以暴力方式取证的刑讯逼供确实少了,但花样也在不断翻新。据了解,大致有以下几种新“发明”:一种是非暴力逼供法。有位被告人说,侦查机关确实没有打过他,但采取了比暴力殴打更难受的做法:在大冬天,让嫌疑人脱光衣服用凉水“冲澡”,冲完之后再用电风扇“吹干”;另一种是体罚、虐待法。有让犯罪嫌疑人靠墙站立两、三小时不许动的;有让犯罪嫌疑人坐在水泥地上长时间不许站起来的;有不许嫌疑人睡觉、三更半夜提审的等等;第三种是羞辱法。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可以肯定的是,违法取证的行为也在“与时俱进”,并且尚未引起有关司法当局应有的重视。对于死刑案件而言,刑辩律师获知了上述信息,应当设法取证,即使取证不能,也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要通过刑辩律师的工作,使非法取得的证据的效力发生动摇,进而为定罪、量刑奠定基础。

  3、超期羁押的问题。超期羁押的问题由来已久,且已经积重难返。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对刑事诉讼程序的轻视。我国历来就是一个轻程序、重实体的国家,在许多司法人员看来,程序性规则并不十分重要。实际上,超期羁押的本质就是非法拘禁,在超期羁押期间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就是非法证据的一种。但是,我们也要正视我国的现实情况。由于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当然无效(即程序制裁规定),即使出现了超期羁押,刑辩律师还不能仅凭这一点就得出案件错误、证据无效的结论来,还必须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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