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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怎样跟香港重婚者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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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3 16: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柳州–鱼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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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重婚
  重婚是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结合,禁止重婚是近、现代各国立法的通例。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婚姻制度下,法律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有很大的区别。中国历代的封建法律只禁止多妻而不禁止纳妾,如《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但有妻者纳妾是不用此律的。**统治时期民法亲属编虽然禁止重婚,在司法实践中却默认纳妾为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一切公开的或变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非法的。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结婚不予登记;已经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只有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纳妾者亦应按重婚论处。重婚在民事上是婚姻无效的原因,在刑事上应依法追究犯罪者的责任。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均须按重婚罪予以制裁。
  二、香港离婚流程
  1、呈请人向湾仔家事法院,提出离婚呈请书。
  2、呈请人以邮寄或送交方式,将呈请书交给答辩人,使他知道离婚程序已开始。如答辩人不知去向,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以登报、送给其亲友转交或其他方式送交呈请书。
  3、收获呈请书后,答辩人可填写认收书,向法院表明对呈请书的态度,例如是否要答辩、是否同意呈请人之各项要求等。答辩人必须在八天内,将认收书交回家事法院
  4、呈请人向法院申请排期聆讯该离婚案件
  5、呈请人及答辩人於聆讯日,到法院作证
  6、如双方没有争执,法院对离婚判暂准离婚令,对子女监护权和扶助费等作出裁决。如双方对子女监护权或扶助费等有争执,法院将另订日期处理。
  7、暂准离婚令颁布后,没有其他问题要处理,且已相隔六星期,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最后离婚令
  8.法院颁布最后离婚令后,婚姻关系才正式结束。整个离婚程序,即使双方没有任何争驳,也最少要花四个月以上。
  由于政治及历史的不同,内地与香港对重婚与纳妾法律规定方面走过了不同的发展历程,形成了差异。香港回归以后,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保持不变。两地的交流日益增多,将两地的对重婚与纳妾法律制度进行考察和比较研究,确利于加深对两地婚姻家庭的了解,进而相互借鉴,使现有的婚姻家庭法制度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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