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64|回复: 0

[软文] 房产律师介绍买卖合同中质量检验的法律规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1-5 20:2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平阳县
  1、约定检验期间的通知义务: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签收需谨慎: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而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此种情形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的除外。

  3、两年的合理期限,质保期除外:合理期间认定时,法院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房产律师了解到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且此处的两年期限为除斥期限。

  以上就是由北京律师事务所公司给大家整理的文章内容,想了解更多北京律师事务所的资讯,请登入我们的官网。北京律师事务所http://www.juntulvsuo.com/


发帖求助前要善用【论坛搜索】功能,那里可能会有你要找的答案;

如何回报帮助你解决问题的坛友,好办法就是点击帖子下方的评分按钮给对方加【金币】不会扣除自己的积分,做一个热心并受欢迎的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需要先绑定手机号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侵权投诉|广告报价|手机版|小黑屋|西部数码代理|飘仙建站论坛 ( 豫ICP备2022021143号-1 )

GMT+8, 2024-11-23 09:42 , Processed in 0.047086 second(s), 9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