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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高效解决商标“撤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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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4 21:4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东省广州市
近年来,随着我国商标申请量的高速增长和有效注册商标量的日渐增多,基于在先权利的商标驳回率也在不断攀升,商标申请中,对注册已满3年的在先商标提起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撤三”)已成为一种常规的扫除障碍的手段,那如何才能“快、准、狠”地撤销在先商标?本文代理记账针对如何进行商标“撤三”进行论述,一起来看看。
高效解决商标“撤三”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商标申请量的高速增长和有效注册商标量的日渐增多,基于在先权利的商标驳回率也在不断攀升,对注册已满3年的在先商标提起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下称“撤三”)已成为一种常规的扫除障碍的手段。如何才能快、准、狠地撤销在先商标,成为申请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在商标审查阶段,因申请人没有机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商标审查部门对商标撤销中的证据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申请人提起“撤三”之前,应当简单地进行在线调查,以了解被撤商标的使用情况。初步在线调查后,一旦未发现使用证据,有些申请人可能以为万事大吉,遂准备申请撤销相关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然而,这样的做法并没有针对性,如今的网络时代在线调查结果未必能全面反映每一件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例如,权利人从事的行业较为传统,不了解也不热衷于通过互联网宣传其品牌,实际使用过于“低调”,不易发现其线上使用证据;有的权利人所处行业性质特殊(有保密需要)或商品受众范围小,如一些科学仪器专供实验室使用或普通消费市场上无法购买到的商品。在上述情况下,网络搜索只能管中窥豹,无法全部了解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若贸然对相关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提起撤销申请,一旦权利人能够提供其在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有效使用证据,根据当前实践,商标审查部门作出维持相关商标注册的可能性非常大。
因此,除了在先商标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在后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外,申请撤销在先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并非最优方案,往往可能还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金钱申请复审。因此,申请人应当严格限制撤销范围,精准打击“冲突”商品,在部分核定商品上提起“撤三”。如果商标权利人当初仅仅为扩大保护范围而指定“冲突”商品,甚至与其主营业务毫无关系,商标权利人很可能因无法提供使用证据直接放弃抗辩,撤销成功几率将大大提高。另外,在后申请的商标遇到在先权利障碍时,“撤三”程序只是申请人为注册商标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手段,没有必要对他人在先商标实施整体打击。在提起“撤三”前,申请人应当仔细“审题”,找准“题眼”,针对冲突商品提出“撤三”。
现阶段,有些商标确实已“沉睡”多年,但当申请人通过“撤三”程序把商标唤醒,权利人便会花费心思制作并提供象征性使用的证据,以求维持其注册商标。直至商标评审阶段,当申请人有机会对使用证据质证时,很可能从中找到证据“破绽”。一般情况下,若非权利人对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使用,一旦击中证据的要害,权利人将遭遇沉重打击。
寻找证据中的“破绽”更多时候需要具备一定的职业敏感和专业经验,但其中仍有规律可循。一些有名而无实的现象在“撤三”案件中时有发生。例如,某撤销复审案件中,被申请人A提供的使用证据在商标审查中被认定有效,但所有证据材料中出现的公司自始至终都是B,并且无任何证据证明AB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关系。又如在某撤销复审案件中,被申请撤销商标的权利人为一家于20123月宣告解散的公司,而在“撤三”程序中,被申请人却突然“重生”,并向商标审查部门提交了使用证据,申请人遂在复审阶段向商标审查部门提交了被申请人公司现况资料,以证明被申请人早已解散,作为商标权利主体的资格已不具备,不存在实际经营活动,其商标无法进入流通领域,商标审查部门对此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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