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利欣律师事务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纠纷可能发生在进出口流程的每一个环节,笔者将合同纠纷分为合同主体不合格引起的纠纷和合同条款纠纷。合同主体纠纷分为虚构主体,主体资格及钓鱼合同三类。合同条款纠纷分为标的物、数量、质量、包装、价格、运输、保险、检验、不可抗力、索赔、仲裁、法律适用几类。下面展开分析。 http://www.lixinlaw.com 1、合同主体 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的过程中,合同主体欺诈的形式很常见。以公司为主体的欺诈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1虚构主体 一些不法国际“商人”在订立合同时虚造不存在的公司或以无贸易资格者冒充有贸易资格者进行欺诈。这些人所代表的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或者是根本没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的商行。他们编造假的公司名称,制作假的个人名片与我国外贸企业进行洽谈,骗取货物或货款后逃之夭夭。他们因为熟知中国内地情况,能招揽一些生意而从中牵线挂钩,收取佣金,却不能从事直接的货物买卖。 1.2主体无资格 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商业实体多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法律特点就是公司以全部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因而一些国际贸易欺诈者以很低的资本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广泛联系客户,在超出自己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大量下定单,以合法的形式签合同或开出保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最后即使是法院判令其付款,但按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也只承担极少的注册资本金额,而令供货商损失惨重【15】。 1.3钓鱼合同 一些不法外商采取的策略是先以几笔小单赢得出口商的信任,一旦取得信任便 立即提出签订大额合同,之后渺无音信。有些大骗局甚至能够潜伏1~2年,忍让数十笔小额生意,等到出口商已经完全没有了警惕心理,便实施大额的诈骗计划,这种欺诈的隐蔽性很强、识破骗局的难度比较大,因而危害性也很大。 2、合同条款 2.1标的物 名称、规格、品种、型号、花色这些表达标的性质的语言及法律要素不可缺少,同一名称、同一类型的产品还有具体的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只有把这些内容写清楚,才能把同一类型,同一名称的产品区别开来,使双方对合同标的物清楚、明确,以便履行。标的名称应写全称,写具体,不能写简称,俗称,以免产生误解,发生纠纷。 若天津某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写明货物名称是“天津红小豆”,则在天津红小豆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交货时,卖方可要求中止或终止合同。但若合同中的货物名称是“红小豆”,则该天津公司必须从外地组织货源,履行合同。 2.2数量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但是在实际履行合同时,超过合同规定的实际交付不仅会违反合同规定,甚至会终止合同的履行以致与合同成立的初衷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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