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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重庆律师:电梯坠落事故由电梯所有者管理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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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0 15:12:30 |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重庆
重庆律师:电梯,作为日常工作、生活经常会使用到的运载工具,电梯为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是,凡事都有两面性,既然电梯能为我们带来便利,就肯定也有弊端。比如说,电梯事故。电梯事故发生后,究竟谁来担责的问题,往往遭遇物业公司、制造商及维保公司等涉事相关方的推卸和扯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电梯伤人,一是电梯管理单位,二是电梯厂家,三是电梯维修单位。二和三通常是紧密联系的。

电梯造成了人员的伤害,第一有可能是管理单位管理不当造成。第二,有可能是电梯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不合格,第三种可能是维修单位维修的后果不符合标准造成的。

而目前,一般有电梯管理单位负有先期赔偿责任。此后经过鉴定,结果由哪家单位负主要责任,就由哪家单位负主要责任。

而电梯事故如果是消费者在宾馆、商场、火车站等场所遭遇的,可以直接向该场所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电梯生产厂家要求赔偿,法律首先将电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也就是我们一般而言的商场、物业公司纳为索赔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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