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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房产律师:公房买卖产生纠纷应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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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5 21: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平阳县
  房产律师根据其交易标的,公房买卖可以参照现行处理商品房买卖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一、商品房屋买卖是现代社会典型的不动产交易行为,也是典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在商品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就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合同即产生约束力,不具有排他的效力,故而商品房物权的变动必须依赖不动产的登记制度。

  二、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是不影响合同效力,只是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当事人双方依自身意思表示签订公房买卖协议后,在房屋买卖协议成立后,房产使用权虽没有转移,但双方当事人依协议建立的法律关系依然存在。

  三、《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特别是债权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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