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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一般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时,通常依据内容的不同将国家性的法律规定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种。前者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比如常见的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而后者则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等。
二者的不同在于功能有所区别,实体法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而程序法则是以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通常,与国家法律法规上述分类相对应,我们也将企业管理咨询制度按照功能不同分为二种基本方式,即流程式制度和分布式制度。
流程式制度:主体内容每部分之间具有先后次序的逻辑关系时,主要是用于规范流程和过程具体内容的制度。比如,企业的预算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制度就都可大致归类为流程式制度。
分布式制度:主体内容不是流程或过程,而是确定权利、义务或者说明事项的内容。比如,薪酬管理制度等。
流程式和分布式制度除了功能不同外,其内部结构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流程式制度内容之间是有着较严格的前后逻辑顺序,而分布式制度中的各块内容一般不存在前后存在着并列、递进、平行或者彼此之间看不出什么关系。按照这个关系,我们将分布式制度分为顺序式和并列式两种。顺序式是指制度内容可以按照一定的先后顺序排列,但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前后逻辑关系;并列式则是指制度内容不存在先后顺序,而是并列或交错排列的。
一般而言,一个企业管理咨询制度基本都是混合式的,即制度中既有说明事项所涉及到的组织或岗位的职责权利或事项的内容,也有说明保证责权、事项得以保障或实施的内容。而单纯的流程式或分布式制度在实际中则不多,包括我们上面所举得例子从整体上看也都是混合式的,只不过存在局部内容以程序式还是以分布式为主的差异而已。
固然企业制度都是混合式的,但在企业制度建设过程中,还是需要先确定某项制度主体内容是以程序为主还是以分布式为主。只有在对其进行正确分类的基础上,才能够根据不同的规则进行企业管理制度的相应修编工作。
以上不同形式的企业管理咨询制度,在修编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不同的方式进行:
1、“章节”的确定
以流程式为主的,在制度的体例上,通常作法是先将流程进行大项的归类,每一个大的流程作为一个章节。以分布式为主的,如果是顺序式的,按照前后关系来进行章节的编排;并列式的则是按照先重要、后次要的排序进行章节的编排。
2、“条款”等的确定与描述
在每一章节基本内容确定后,再对每一章节进行条款的细分,并细化直至最小单元(或者最小子流程)。对每一小单元具体进行描述有许多种方式,如可按先后顺序、按内外关系、按上下次序等等,但基本应包括制度的根据是什么、责任单位是谁、做到什么程度、最终如何处理、由哪一级组织进行审核及审批等(即“5W2H”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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