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86|回复: 0

[软文] 房地产纠纷律师:禁止出售的房屋类型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4-22 21: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平阳县
  一、房地产纠纷律师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而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ZF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根据房改有关政策,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

  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专业律师事务所,秉承创新中国法律服务的理念,**大批青年才俊,共同致力于打造国内全新法律服务体系、深入专业高端法律服务领域,引领中国法律服务改革全新发展。君途律师事务所,一家业务领域广泛、实践经验丰富的综合性的北京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律师咨询,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主要代理北京房产纠纷、婚姻纠纷等法律业务。我们践行“法律服务创造价值”的职业理念。这种理念帮助我们最大限度满足客户需求,为客户创造最佳利益。

  以上就是由君途北京律师事务所给大家整理的无人能走内容,想了解更多房地产纠纷律师的资讯,请登入我们的官网。房地产纠纷律师http://www.juntulvsuo.com/

发帖求助前要善用【论坛搜索】功能,那里可能会有你要找的答案;

如何回报帮助你解决问题的坛友,好办法就是点击帖子下方的评分按钮给对方加【金币】不会扣除自己的积分,做一个热心并受欢迎的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需要先绑定手机号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侵权投诉|广告报价|手机版|小黑屋|西部数码代理|飘仙建站论坛 ( 豫ICP备2022021143号-1 )

GMT+8, 2024-11-20 03:32 , Processed in 0.043939 second(s), 9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