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不一致的;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关于不适合协议离婚的情形包括哪些的问题,下面上海长宁婚姻律师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不适合协议离婚的情形包括哪些 1、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不一致的; 2、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3、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4、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5、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协议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4、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5、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6、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虽然法律中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离婚方式供当事人选择,但这也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作出选择,而不能简单的图哪种方式快捷就采取这样的方式,这只会让自己无法顺利的解除婚姻关系,达不到离婚的目的。 三、离婚协议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离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就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事项签定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离婚协议公证不是证明其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是证明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就离婚的合意、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签定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离婚协议必须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离婚协议公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 2、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 3、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的财产所有权证件和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离婚协议书及财产处分清单;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