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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夫妻共有财产继承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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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1 20: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柳州–鱼峰区
  夫妻关系是现代社会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关系的,在这种法律关系当中其相关的债务以及相应的财产都是进行明确的规定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的。下面就让上海婚姻家庭律师为大家带来夫妻共有财产继承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夫妻共有财产继承是怎样
  如果并没有明确规定遗产只归一个人所有,那所继承的遗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常识之财产问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二、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内容
  (1)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实行婚后夫妻财产共有制(除夫妻另有约定的),夫妻双方中任何方均不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
  (2)夫妻双方均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法律还禁止以任何借口侵害配偶的财产继承权。
  《继承法》第30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其立法精神在于特别注意维护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以保障男女平等原则的逐步实现。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双方对其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离婚或者丧偶后的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仍依法享有对原承包地的承包权。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的模式,并做了详细的规定。
  三、特有财产的分类
  关于特有财产的分类,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
  第一、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
  第二、特有财产制,就是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有关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组成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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