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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哪些人可以申请该婚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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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5 20:5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河池–巴马瑶族自治县
  一方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哪些人可以申请该婚姻关系无效?今天房产律师上海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上海离婚律师刘涛解答:
  1、与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登记结婚,在常人看来是难以理解的事,但在社会生活中却时有发生,究其原因通常在此类案件的背后隐含着经济驱动因素。随着当前社会步入老龄化,老年痴呆在老年人中越来越常见,如何妥善安置已经成为社会、家庭面临的一大难题。因此,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法律,应当以疾患者的利益保护作为考量的价值基点,即在本案处理中就应当考虑高某日后的生活问题如何得到最佳的解决。法院通过走访居委会、养老院及其相关亲属,综合各方面具体案情认为,鉴于高某目前的精神健康状况,送入专业的养老院更能保证其日常的起居生活且维持在一定的水平线上,有利于其安享晚年,同时又能防止有关人员达到经济目的后不履行扶养义务
  2、婚姻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否则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权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四项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限制规定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主要是考虑到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已经治愈,除当事人和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外,其他人一般并不清楚。疾病型婚姻与重婚的性质还不一样,不像重婚行为对社会公益的损害后果那么严重,为避免过多地干涉公民的私生活,对无效婚姻请求权的主体范围应有所限制。但在具体适用上述司法解释条款时,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不宜仅从字面意思上机械理解。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老人考虑到子女工作繁忙,可能更愿意选择去敬老院生活,在这种情况下,“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严格意义上讲是缺位的。在这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人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上,宜对“共同生活”一词做比较宽泛的理解,
  4、一般应是婚姻当事人或者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但对“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同时以疾病患者的利益保护作为考量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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