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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下面跟上海市刑事律师一起来了解下;
应视其为无偿行为还是有偿行为而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使得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法第1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8条亦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从这些法条之规定看,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其财产给其造成损失时,作为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说非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一律无效,是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的,并且根据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对这种处分财产的行为确认无效后,适用的是相互返还的原则,所以,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一般是不会受到损失的,作为监护人一般也无责任可担。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既然都规定了监护人实施此种行为的法律后果,这说明,并非所有的非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处分其财产的行为都当然无效。
从客观上讲,关于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之效力的认定,牵涉到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两个方面的问题,如一概认定无效,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但却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实际上,交易安全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顾此未必失彼,通过一定的立法上的技术处理,两者通过妥协,完全可以共存。
因此,在处理父母非为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财产的案件时,区分其处分行为是无偿的还是有偿的,来定其效力。
关于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应视其为无偿行为还是有偿行为而定:若属无偿行为则无效,因为相对人取得利益并没有支付任何对价,即使认定处分行为无效,也不会对相对人产生太大的不利影响,此时应侧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若属有偿行为则有效,因为相对人取得财产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若认定处分行为无效,则会给相对人带来不利影响,此时法律应侧重维护交易安全。对由此而给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失,可按《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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