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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吵架聊天记录可以做离婚的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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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6 21:2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柳州市
  吵架聊天记录可以做离婚的证据吗?下面跟上海律师电话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吵架的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离婚证据的,但还需要其他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才会判决离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诉讼离婚管辖地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吵架的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离婚证据的,但还需要其他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才会判决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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