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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用假证登记婚姻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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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5 14:36:03 |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来宾
  用假证登记婚姻仍有效?下面跟上海婚姻律师一起来了解详细内容:
  据法官介绍,洛阳市民王女士在医院工作,有一段不幸的婚史,已年过三十的她,在当地媒体上登出了征婚启事,并结识了意中人张经理。两人于2007年5月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张先生很“顾家”,对王女士的家人也是“殷勤周到”,为王女士下岗多年的哥哥找了一个特约经销经理的工作,并说按公司规定每位经销商需缴6万元押金,当王女士毫不迟疑地将借来的钱如数奉上后,却再也找不到张先生了。
  正在王女士绝望之际,却意外收到了洛阳偃师GA局的通知。原来,张先生根本不是什么经理,而是个前科累累的大骗子,他姓代。代某在和王女士交往前后,还自称是市领导亲属、部队高官亲戚等,先后行骗4次,骗取25万余元。2007年底,代某因诈骗罪被判11年。
  忧心受骗的婚姻解除难
  罪犯得到了惩处,但王女士仍有烦恼。每当看到和罪犯的结婚证,她心里就不是味,她想尽快抹去这段屈辱的经历。为此,她找到了涧西区民政局,申请撤销自己的婚姻登记或宣告婚姻无效,民政局答复,无法办理,因为《婚姻法》规定,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登记,除此以外,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王女士的情况是被欺骗而非被胁迫,因而不属于受理范围。王女士又起诉到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但是《婚姻法》规定,只有重婚、近亲属结婚以及患有不应结婚疾病等,法院能宣告婚姻无效。法院只能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对其进行了解释,最终,王女士变更了诉讼请求。2009年3月,法官带着王女士来到代某服刑的监狱,通过开庭调解,达成离婚协议,虽然问题解决了,王女士还是百思不得其解,这种以欺诈手段骗取的婚姻怎么不能宣告无效?
  法官:持**结婚有效
  主审法官杜六斌说,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一般只有三种情况:一是要求判决离婚,二是要求撤销婚姻,三是要求宣告婚姻无效。而王女士的情况既不符合撤销婚姻的情况,也不符合婚姻无效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判决离婚就成了王女士的唯一选择。而判决离婚的前提是婚姻有效。对于持**骗取的婚姻是否有效,在我国目前的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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