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次《办法》没有大的修改,符合市场预期。《办法》规定,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应当符合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净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本,确保理财子公司保持足够的净资本水平等两方面标准。
亚洲银行分析师肖斐斐、分析师冉宇航及彭博均表示,《办法》的核心在于明确净资本绝对规模、净资本占净资产比重及净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例三方面监管要求,通过净资本约束理财子公司粗放式扩张。
对于第一条标准,中信建投证券认为,满足第一项标准并不难,对大中型理财子公司几乎毫无压力。而第二条规定对理财子公司的业务开展影响更大,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对理财子公司各类投资(包括自有资金和理财资金)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来引导其资产配置倾向。
梁栋材表示,两方面的净资本管理要求旨在向统一监管标准看齐。从净资本下限看,5亿元的标准较信托公司的2亿元和基金子公司的1亿元高,但由于理财子公司本身的注册规模较大,实际对理财子公司正常经营的压力较小。从净资本与净资产和风险资本比值看,理财子公司、信托和基金子公司标准都趋于统一,皆为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40%、不得低于风险资本的100%,但由于业务差异,基金子公司同时在此基础上还设有杠杆率指标。
“监管机构充分考虑了信托、基金子公司等的净资本监管要求,从统一监管规则出发,在确保同类资产管理机构公平竞争的原则下,致力于减少监管套利,实现银行理财子公司代客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的初衷。” 梁栋材认为。
兴业研究分析认为,《办法》在净资本、风险资本的具体计算上与此前的信托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存在较大差异,出于统一监管标准的考虑,不排除未来修改其他非银金融机构净资本管理办法或调整相应风险系数的可能。
“《办法》的发布,标志着理财子公司第一部监管规则正式落地。预计监管层后续就代销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将出台更加细节的业务指导。”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撰文表示。
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则表示,此举有利于加快完善理财子公司配套监管制度体系,引导理财子公司建立与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净资本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保证理财子公司审慎经营、稳健发展。同时,各类主要资管机构建立净资本管理制度,有助于保证同类资管机构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促进整个资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