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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31 12: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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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广东–湛江–遂溪县
原标题:保险公司能以出现新政策为由单方修改已生效保单协议吗?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终止合同履行吗?
投保人花25元挑战保险公司“行业惯例”
来源:工人日报
视觉中国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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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已生效的保单协议,保险公司以出现新的文件要求为由,单方要求修改协议内容。投保人在投诉无效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法院判决,修改无效,保险公司必须忠实履行与消费者签订生效的原保单。
“打破一个4万亿元市场行业惯例的最低代价是多少?答案是25元。”重庆80后职工小蔡1月24日这样对记者说。
34岁的小蔡称,2018年6月22日,他为3岁的儿子购买了一份长期医疗保险。对比其他同类产品,他十分看重该保险写入合同内的续保承诺——只要理赔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他的儿子可以保证续保至99岁,这样即使在自己百年之后也能为儿子留下一份保障。
令小蔡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竟要求他修改已生效的保单内容,并强调是行业惯例。在投诉无果后,小蔡花25元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日前,经两审终审,保险公司败诉,法院判决修改无效,必须忠实履行与消费者签订生效的原保单。由此,消费者用法律证明,保险公司可以任意修改生效保单的“行业惯例”已成历史。
已生效保单突然“被作废”
2019年6月23日,小蔡收到某保险公司短信通知:“遵照银保监办发[2018]19号文的要求,我司对您投保的高端医疗保险产品,自本保单年度续保时进行产品条款变更。”
小蔡查看变更后的保险合同,发现他最看重的续保承诺发生了明显变化,赫然新增了停售处理一栏。称“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保险统一执行停售,我们将在本合同期满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您,并将不再为您办理本保险的相关续保手续。”
本想靠这张保单为儿子保障至99岁,哪知儿子才4岁保单就出现了重大变化。小蔡拨通了该保险公司官方热线,指出其中不利变化,反对保险公司单方面修改保单的行为,希望继续履行原保单。
接听员的答复礼貌而坚决,坚称新保单是根据银保监会办公厅[2018]19号文件“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完成修改的,合法合规,原保单已经作废,消费者只有接受新保单或者退保两种选择。
小蔡又向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投诉**热线12378反映,投诉被转至他投保的公司后又得到同样的答复。在双方最后一次沟通中,小蔡表示要起诉至法院,对方回应:这是您的合法权利,具体法律问题可以去咨询您的律师。
“修改保单合法合规”?
保险公司“可以去咨询您的律师”的回应击中了小蔡的痛点。他告诉记者,这个保险每年保费仅有1000多元,为此请一个律师显然不划算。最重要的是,这个官司不是发生在理赔阶段,即便胜诉他也无法向对方主张任何赔付。
但他还是被对方的表达方式激怒,自己去法院官网上查询起诉书格式,自己准备辩论材料,自己去法庭交了25元立案费,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对方私自修改的保单无效,并继续履行原保单内容。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在2019年7月立案。9月,保险公司第一次主动联系小蔡,提出一个颇具特色的解决方案:要求小蔡首先承认新保单的合法性,再作出一份和原保单内容一样的批单,承诺在实际中按照批单内容执行,同时保险公司愿意作出一定经济补偿,补偿金额“由小蔡自己先提”。
尽管不认同新保单和批单同时生效的方案,但小蔡也表示,如果保险公司在电话投诉阶段就有这样的态度,事情不会走到起诉这一步。
“友善、理解和共情的对话氛围一直持续到负责法务的员工开口前。”小蔡说,法务以相当严厉的调子突然切入,告诫小蔡修改保单的依据源于中国银保监办文件,合法合规。中国银保监会作为保险业最高监管机构,即使是法院判决也不得与其文件抵触,因此连律师都没请的小蔡几乎没有胜诉可能,接受目前的和解方案是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
小蔡向记者表示,他本来都准备和解算了,听到对方这样说时,小蔡下定了决心:“这话你去跟法官说。”
不可抗力不是单方变更合同的理由
重新立案后的第一次开庭是在2020年1月16日。保险公司强调,修改保单的依据是银保监办19号文,权威性不容置疑;新保单已经在银保监会备案生效,原保单同时备案作废,整个过程已不可逆,原告要求恢复原保单合法性不具备可操作性;愿意用批单的方式与原告达成和解,但前提是原告必须先撤诉。
法官没有当庭宣判,第二次开庭时法官向保险公司表示,如果有银保监会要求修改保单的直接证据,可以当庭提交或庭后提交。保险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
2020年8月27日,重庆自贸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小蔡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合同签订即生效。保险公司据以变更合同条款的文件是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进行管理的一般性规定,法院认为,即使保险公司认为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出现了违反该文件的情况,也应当依照《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处理,不得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单方终止合同的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变更或解除合同,而非单方终止合同的履行。保险公司新增合同条款对被保险人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保险公司应继续履行原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3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拿到判决书的小蔡告诉记者,尽管心里已经有所准备,正义降临时自己还是异常激动。虽然截至目前保险公司还没在银保监会将原保单恢复备案,但他将会好好保管判决书以便传给儿子:“如果保险公司不愿给你一个保障,爸爸就让法律给你一个保障。”同时,他也不排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我是80后,体验到了改革的红利,我儿子是10后,我想让他体验到法治的红利。”小蔡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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