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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在共同犯罪中召集者是否是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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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31 22: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柳州市
  共同犯罪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那么在共同犯罪当中,召集者是否能被认定为主犯呢?下面将由广州房产律师为您解答这一相关问题。
  一、在共同犯罪中召集者是否是主犯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参与共同犯罪的人中,每个人参与的主动程度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往往召集犯罪的人是组织、策划、指挥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当然如果犯罪的召集者并没有实行行为,那么就不应认定为主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认定从犯要考虑什么因素
  1.起次要作用的,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次要的作用。
  2.起辅助作用的,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为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提供物质或者精神帮助的作用。如提供作案工具、为实行犯采点望风、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消除犯罪障碍等。对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辅助作用。
  以上就是小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的召集者是否是主犯要视情况而定。大部分召集者都承担着组织、策划、指挥的重要任务,应当认定为主犯,但如果召集者并没有实行行为,则不能认为是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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