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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未履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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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1 12: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对房屋进行拆迁前,要先给予被拆迁人经济补偿,而经济补偿是依据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给付的。所以征收部门要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那么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未履行如何处理?上海律师咨询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未履行怎么办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ZF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公证吗
  事实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必须公证,公证与否看当事人的约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只要是双方协商自愿后签名盖章,那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但如果拆迁的房屋属于管理部门代管的,那么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另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一般包括下面的主要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此外,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时,需要明确安置房的位置,安置房是期房还是现房,补偿标准等重要信息。如果安置房是期房,就必须在合同上写明多久入住,超过这个期限按照国家法规该怎样补偿等。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是属于违约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如果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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