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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保理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滞后
据2015年11月《每日经济新闻》报道,我国保理业务尚缺乏专门的立法和规则,目前只有一些规范,主要包括四大块:一是央行、银监会针对银行保理颁布的规定,主要是强调银行保理应纳入银行统一授信管理;二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就银行出口保理的外汇核销而颁布的规范;三是银行业协会的一些自律规范;四是针对商业保理的商务部419号文及上海、天津两地的试点办法。对于未来合同禁止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否可办理质押或转让、应收账款转让后债务人未按要求付款所产生的责任追索权利等诸多方面没有明确、详细的法律条文,导致保理业务在实际推广过程中面临的潜在风险较大。据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对国内外销售账款录得逾期情况调查显示,2012-2015年,国内外企业逾期付款的比例从77.2%上升到80.8%。可见,要想持续健康的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必须建设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际保理业务扩展有限,进口保理占比低下
目前国际上有关保理业务的许多创新产品已逐渐推出,主要是各种保理种类和其他金融产品之间的组合,如信用保险与国际保理合作、融资租赁与保理结合等。近年来,我国国际保理业务产品种类也不断丰富,但创新度不够,业务扩展有限。目前国内国际保理业务有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隐蔽型保理、公开型保理、租赁保理、双保理、单保理等。根据各商业银行机构数据整理显示,我国国际保理业务产品种类发展并不均衡,各大商业银行以出口保理为主,单纯的进行短期贸易融资和账款托收,进口保理业务开展较少。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中,出口保理占比高达92.82%,进口保理占比仅为7.18%。可见,我国国际保理业务仍以出口保理为主,国际保理业务产品种类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国际保理业务量较少,保理结构不平衡,国际竞争力低下
尽管保理业务的发展速度较快,但其业务量规模较少,保理产品主要以融资功能为主,应收账款管理、催收等服务功能未得到足够重视,保理产品的综合金融服务功能有待进一步发挥,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占比偏低,2014年占比不足15%。保理业务占GDP的比例与英国、意大利的13.44%和10.22%相比,我国仅占4.70%,保理业务的发展规模小,国际竞争力有限,并且保理结构不平衡,呈现出国内保理量与国际保理量差距较大的现象。2015年前三季度,保理委员会成员的国内保理业务量为0.21万亿美元,国际保理业务量为914.60亿美元,国际保理业务量远远不如国内保理业务量。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不成熟、结构不平衡,已成为提高保理业务国际竞争力的制约因素之一。
(四)银行保理商保理业务纠纷多,风险防控能力低
银行类保理商在我国国际保理市场上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由于国际保理风险防控能力低下,致使银行保理商遭遇保理业务纠纷多,造成国际保理业务坏账现象较为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发达国家的企业坏账率为0.25%-0.5%,相比之下我国国际保理企业坏账率高达1%-2%,且每年签订约6.18亿美元保理业务合同中,履约率只有50%。基于国际保理业务自身具有的特殊性,如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特殊性,保理业务参与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复杂性,以及涉及众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范,使得国际保理业务中潜在着很高的风险。如应收账款合法性风险、款项被索回或反转让风险、信用额度被取消或被缩风险、保理商信用风险、虚假贸易争议风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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