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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拆迁是否对动产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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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6 16: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河池
  对房屋进行拆迁时,被拆迁人有经济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的项目有多种,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拆迁安置补偿、停产企业损失等,那么拆迁会不会对动产进行赔偿?下面由上海市离婚律师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拆迁是否对动产进行赔偿
  房屋拆迁时,如果动产可以移动,没有造成损失的,不给予经济补偿,如果无法移动或者移动会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ZF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ZF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遭遇拆迁纠纷该怎么处理
  由于拆迁人占比例较多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些部门的性质,决定其必须追求最大利润,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往往以低廉的价格拆迁原居民住宅,对拆迁人的补偿费用往往过低或者违反拆迁安置合同没有进行有关补偿,这类纠纷诉至法院的也很多。对于补偿纠纷的处理,在审理时,如果拆迁安置合同有约定,应按照拆迁安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ZF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房屋拆迁时,如果动产可以移动,没有造成损失的,不给予经济补偿,如果无法移动或者移动会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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