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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拆迁时,房屋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就补偿问题协商一致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那么当事人违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怎样承担责任?下面由武汉市刑事律师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当事人违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如何承担责任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不履行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拆迁补偿协议跟谁签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1、由于被拆迁房屋分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当拆迁对象为私有房屋时,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当拆迁对象为公有房屋时,拆迁人则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当房屋拆迁的对象为租赁房屋时,所涉人员范围较复杂,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房屋征收部门的主体可以是谁。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是事先由市、县级人民ZF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
3、村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列明的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不履行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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