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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结伙作案大家对于这方面有多少了解,那么接下来就由广州房产纠纷律师对于刑诉法结伙作案相关知识进行详细的介绍,希望大家能够对于这方面的知识有所一定的了解,以下就来进行一定的具体的了解分析。
刑诉法结伙作案人数
“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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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两个不属于结伙作案,需三人以上。
第二,不能只看人数,还要看是否有共谋行为或者存在共同犯意,并且共同实施了同种犯罪
法律依据:
《GA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GA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GA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程序规定》将“结伙作案”解释为“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并不意味着“二人以上共同作案”一律以“结伙作案”论。“结伙作案”是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一般理解为既包括犯罪集团等有组织犯罪形式,也包括结合比较松散、临时纠合的一般共同犯罪形式。“结伙作案”一般表现为二人以上的不确定的多数人,为实施犯罪纠合在一起,在形式上有明显的纠集过程,所涉及的犯罪事实相对复杂。犯罪事实单一、人员构成明确、人数相对固定的共同犯罪案件,不能认定为“结伙作案”。
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结伙作案”未作出明确界定,笔者建议,以司法解释形式,对“结伙作案”作出界定,明确“结伙作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2、共同作案前有明确的组织、策划过程;
3、所涉案件事实复杂。
对于合伙作案的规定,相较于一般情况是有所不同,这是因为多人合伙作案的社会危害更大,如果你还有什么疑问,或者需要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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