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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平时肯定是非常的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一定不能越过法律的底线;但是我们或许有时候会因为过失导致我们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过失性犯罪,其法律的处罚程度是较轻的,相比于故意犯罪。那么过失犯罪有结伙作案?下面就让广州刑事律师咨询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过失犯罪有结伙作案如何处罚
一、在刑事责任年龄方面,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影响结伙作案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二人以上共同作案经常出现部分共犯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那么这会不会影响结伙作案的认定呢?笔者认为刑事责任年龄是从承担刑事责任与否的角度去衡量入罪问题,但是这并不影响从犯罪形式的角度对结伙作案的认定。因此,部分共犯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影响结伙作案的认定,其他已满刑事责任年龄共犯的刑事拘留期限仍可延长至三十日。
二、在意思联络方面,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共同过失犯罪不宜认定为结伙作案。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表明愿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结伙作案的共犯之间具有共同故意,主观上存在意思联络,转化为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可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共犯之间主观方面缺乏意思联络,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一定的危害结果,不宜认定为结伙作案。
三、在犯罪形式方面,二人以上共同作案不宜全部认定为结伙作案。结伙作案的犯罪形式既包括犯罪集团等有组织犯罪形式,也包括结合比较松散、临时纠集的一般共同犯罪形式。结伙作案一般表现为二人以上的不确定多数人,为实施犯罪纠集在一起,所涉及的犯罪事实相对复杂,具有涉及面广、调查取证量多、取证难度大等特点。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适用拘留期限规定,是对侦查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期限的最根本要求,也是维护和保障人权的最根本手段。各级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执行法定的强制措施期限规定。凡是违背、超越或滥用刑事拘留期限适用条件规定的行为,都是对被拘留人的人身权利的侵害行为,都有可能对被拘留的人构成超期羁押或非法拘禁。并且可能导致以下几个方面的后果:一、超期羁押或非法拘禁期间,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无效;二、因办案程序违法,导致整个案件诉讼流产;三、侦查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相关责任人员受到行政或刑事责任追究。由此可见,正确把握刑事拘留期限适用条件规定,在侦查实践工作中的重性。本文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关于刑事拘留期限适用条件的规定,结合“过失犯罪”行为在适用这一规定时遭遇的“尴尬”,提出自己的拙见,敬请同行们赐教。
我国刑诉法关于过失犯罪拘留期限的规定
1、我国刑诉法关于刑事拘留期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GA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GA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GA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由此可见,本条是对被拘留的人适用拘留期限的条件和时间长短的具体规定,我们可以把它归纳为“三日以内”、“七日以内”和“三十日以内”三个法定拘留期限。
2、我国刑诉法关于“三个法定拘留期限”适用条件的规定:
拘留“三日以内”适用条件的规定:法条规定为“GA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即适用条件为:只要具备刑诉法第六十一规定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三日。(下列情形是指(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七日以内”适用条件的规定:指延长一日至四日,共拘留四至七日以内。法条规定为“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即适用条件为:“在特殊情况下”就可以对被拘留的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一日至四日。这里,法律没有明确所谓的“在特殊情况下”,是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视为“在特殊情况下”。本人的理解是,只要侦查机关能够提出非“一般情况”的理由,就可以对被拘留的人拘留四至七日的期限。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过失犯罪有结伙作案如何处罚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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