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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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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13: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桂林
  什么是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实行过限是以共同犯罪的存在为前提的,认定过限犯必须以其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为前提。要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进行定义,就必须对其客观行为、主观罪过以及主体等方面进行限定。下面由武汉刑辩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一、共同犯罪实行过限概念
  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所有的共同犯罪都是按照事先预谋的所进行和发展的,当受到一些意外因素影响时,共同犯罪就会偏离其原有的轨迹而发生预料之外的事件,这就有可能出现实行过限,据此,实行过限是在共同犯罪发生的前提之下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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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进行定义,就必须对其客观行为、主观罪过以及主体等方面进行限定。关于实行过限概念的各种表述,有的将实行过限定义为一种行为,并没有明确这一行为是只限于犯罪行为还是包括所有的违法行为;有的将实行过限定为一种犯罪行为,但并没有强调其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亦或两者皆可;有的将实行过限的主体限定为共同犯罪的实行犯,排出了预备犯、帮助犯等成为实行过限主体的可能性;有的认为实行过限是发生在共同犯罪中的,但没有明确是只发生在共同犯罪的实行阶段还是可以发生在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基于对上述这些因素的考虑,本文将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定义为:部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故意的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一种犯罪行为。
  二、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特征
  实行过限是以共同犯罪的存在为前提的,认定过限犯必须以其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为前提。如果没有共同犯罪的存在,如果没有参与共同犯罪行为,实行过限也就无从谈起。但是实行过限毕竟是从共同犯罪中分立出来的,它不仅具有附随性,而且具有自身的独特性,有其自身独特的构成特征。
  (一)实行过限的客观特征
  1、“过限”的范围
  这里的“过限”是指超过了共同犯罪的范围。那么,实行减少是不是也是一种“过限”呢?我国有的学者认为,共犯中的过限分为实行过限和实行减少,这种分法使过限行为周-延,在这里将实行过限和实行减少的情形统称为过限犯罪。[1]笔者认为,所谓实行减少,就是指实行犯实施了比其所预谋的犯罪要轻的罪,这种罪只是预谋犯罪的一部分内容。[2]可见,实行减少是对共同犯罪的部分实施,为原共同犯罪所包容。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于实行减少者应该按照其实际的犯罪来处理,也就是按照其所犯的较轻的罪对其进行刑罚的使用,是轻于原共同犯罪的刑罚的。而对过限犯不仅要处罚其共同犯罪行为,也要处罚过限的犯罪行为,是重于原共同犯罪的刑罚的。两者在刑罚的适用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们的社会危害性不同。亦言之,由于过限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大于减少行为,这就决定了过限行为在刑罚上必然重于减少行为。[3]因此,实行减少不是一种“过限”,否则,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必然导致刑罚的滥用,使减少者受到的处罚重于其所犯的罪。
  2、过限行为的存在阶段
  在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即在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都存在实行过限的可能。
  在共同犯罪的预备阶段,部分共同犯罪人为了着手实行犯罪而进行的预备行为,有可能突破其所共谋的犯罪,而构成新的犯罪。例如,甲和乙共同商定对某银行进行抢劫,为了在行抢后能够迅速的离开,甲在没有同乙商定的情况下,事先**了一辆价值万元的摩托车作为逃脱的交通工具。在此案中,甲的**车辆的行为既是实施抢劫行为的预备行为,也过限的实施了**行为,超出了其共同抢劫的范围。
  在共同犯罪的实行阶段,部分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时,有可能实施其他超出共同犯罪的行为,而构成新的犯罪。例如,甲和乙共同商定对某银行进行抢劫,在行抢的过程中,甲见银行的一个女性工作人员有几分姿色,便心存歹意,对该工作人员进行猥亵。在此案中,甲过限实施的猥亵妇女行为超出了共同抢劫的范围。
  在紧随共同犯罪实行阶段的实行后阶段,部分共同犯罪人有可能实施了其他的超出共同犯罪的行为,而构成新的犯罪。这里的“紧随”应该如何理解呢?笔者认为,“紧随”实行阶段应该同实行阶段有着紧密的联系,它是实行阶段完成的一种自然延伸,如犯罪实行完成后没有离开犯罪现场的这段时间、犯罪实行完成后逃脱的过程、犯罪实行完成后结果还没有发生的这段时间。例如,甲和乙共同商定对某银行进行抢劫,在行抢完成的逃脱过程中,甲朝路上的行人开了一枪致其死亡。在此案中,甲过限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超出了共同抢劫的范围。
  3、过限行为的性质
  过限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将一般的违法行为予以排除,是因为对实行过限的研究是为了辨清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明确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犯罪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避免发生刑事责任承担的空白或者重叠。
  至于过限的犯罪行为是否必须与共同犯罪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的问题。对此,有学者认为,实行过限行为必须是与共犯行为具有本质区别的符合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行为,[4]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难道部分共同犯罪人实施的超出共同犯罪的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触犯了同一罪名,我们就可以将其排除在实行过限之外吗?显然是不可以的,因为即使罪名相同,但是过限行为仍然只是过限犯单独实施的,不能要求其他共同犯罪人来与过限犯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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