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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如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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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6 13: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柳州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农村集体所有的,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拆迁时,就需要制度征收补偿方案,那么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怎样制定?下面由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由土地征收部门制订,但审批的主体要依据土地的类型确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ZF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ZF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ZF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ZF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由土地征收部门制订,但审批的主体要依据土地的类型确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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