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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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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6 14:05:06 |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柳州
  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跟北京离婚律师咨询一起来看看吧。
  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有哪些
  第一,在该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说,其主要区别为:1、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2、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行为人即加害人,尽管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
  第二,在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上二者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三,在举证责任上,二者亦有区别:共同危险行为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共同侵权行为诉讼,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在归责原则上二者有所不同:共同危险行为案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共同侵权案件采用过错原则。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有哪些”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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