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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谈一谈:上海离婚律师剖析分割财产时共同债务确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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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1 23: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北京市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广州离婚纠纷律师的相关问题,建议点击进入网站了解,为您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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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在办理大量离婚案件中,在分割离婚财产时经常会出现一方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外负有债务而另一方根本不知情的情况,甚至有时在离婚案件诉讼进行中,债主也同时起诉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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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其中原因,无非是: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一方私自对外举债,并将借来钱私自花费;2、事实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债务,而是一方为了在离婚时多分财产而与案外人恶意串通,编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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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对于案外人的债务纠纷需要另案起诉,但仍需提早做准备,如果在诉讼中出现这种情况,为了把自己的责任减到最低,作为对债务根本不知情的一方,就需要认真分析自己所面对的债务是否存在?如果确实存在,那它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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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虚假的债务,无辜的一方需要庭前仔细收集相反证据并运用诉讼技巧予以揭穿,涉及诉讼经验的问题,郭军律师在此就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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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则需要参考如下法律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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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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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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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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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除此之外,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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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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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现有办公面积400平方米,专注于重组融资、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咨询培训、交通保险理赔、债权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法律等优势领域的专职律师三十多名,实习律师十多名,专业法务人员若干名。以期能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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