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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犯罪预备与犯罪既遂的标准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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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4 16:3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百色
  犯罪成立的标准是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而犯罪既遂的标准是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希望的、法律所规定的结果,两者不容混淆。举动犯这一概念未必必要,其同样可能存在未遂形态。造成危险状态,只是危险犯成立的条件,不是既遂的标志,造成危险状态后,仍有犯罪中止存在的余地。危害国家安全罪中,除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外,均有既遂存在的余地。那么,你知道犯罪预备与犯罪既遂的标准是怎样的吗?下面,武汉刑事律师为你介绍!
  一、犯罪预备与犯罪既遂的标准是怎样
  要区别犯罪预备和犯罪既遂,我们首先要了解犯罪的四种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1、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犯罪预备的特征:
  (1)主观上为了犯罪。为了犯罪是指为了自己实行犯罪和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实行犯罪工具与制造一切为实行犯罪的条件。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预备行为没有完成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和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两种情况。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现为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但并不是凡是发生了犯罪结果的都是犯罪已经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包括三种情况:抑止犯罪意志、抑止犯罪行为和抑止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既遂的类型又可以分为:行为犯、结果犯和危险犯。
  对故意犯罪的既遂犯,应当直接按照刑法分则所规定条文的刑罚规格量刑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上述犯罪形态,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也就没必要肯定其有犯罪既遂,对它们而言,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
  二、犯罪预备怎么处罚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
  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目的;
  (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
  (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犯罪预备与犯罪既遂的标准是怎样”的全部内容,犯罪的“实行行为”是一种类型性的行为,这种行为在通常情形下会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结果,如果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欢迎点赞、评论或者分享给您的朋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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