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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因商业原因要用我家的地,我能拒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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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1 20: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柳州–鱼峰区
  在现实生活中土地征收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对土地进行征收时,就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而土地征收补偿是有一定标准的,那么因商业原因要用我家的地,我能不能拒绝的?下面由上海市离婚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因商业原因要用我家的地,我能拒绝吗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如果类商业的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征收行为如果不合法的,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征收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土地征用的特点
  1、强制性,土地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征地方与土地被征收的集体组织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土地,无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国家征收土地作为一种行政行为,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组织必须服从。
  2、行政性,土地征收行为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的民事行为,而是有权行政机关行使其职权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有人认为土地征收属于国家行为,这种观点是不确切的,土地征收和其他行政行为没有区别都是由行政机关行使法定的职权的行为,国家行为是不可诉的,征地属于行政行为,可以对其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
  3、公益性,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大多数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国家依法征收土地的唯一原因。
  4、土地征收必须以补偿为必备条件。国家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同时,应当对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民进行补偿,的应当保障被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下降。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如果类商业的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征收行为如果不合法的,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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