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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就需要地征收决定进行公告,并且要制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也需要进行公告,那么对拆迁补偿方案有意见能不能提出,不采纳的如何处理?下面由上海离婚律师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部门制订征收补偿之后后,市、县级人民ZF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收公众意见,如果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ZF。
市、县级人民ZF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ZF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ZF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ZF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ZF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ZF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非居住房屋怎么补偿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征收部门制订征收补偿之后后,市、县级人民ZF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收公众意见,如果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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