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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其中管制为中国独创,也是五种刑罚中最轻的一种,它是犯罪分子在GA机关的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而不关押的刑罚。那么法律规定中管制主要内容是什么?上海房产律师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1、管制的对象。根据《刑法》分则中关于管制刑的规定情况来看,管制刑的适用范围较广,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还可适用于罪行不重的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只要是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中列有管制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认为犯罪尚不够判处徒刑或者以不宜关押为宜,但又需要对其自由加以限制的,都可以判处管制。
2、管制的期限。根据《刑法》第38条、第69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三年。
3、管制的执行机关是GA机关。《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GA机关执行;《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4、执行方法。管制刑不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而只限制罪犯一定的人身自由,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的各项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但是刑法没有规定违反上述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惩戒措施,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管制的执行效果。
管制的特点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GA机关管束和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主要有以下特点:
1.管制适用于罪行较轻,可不予关押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犯罪尚不够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剥夺自由的刑罚,但又需要对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给予一定惩罚的,可以判处管制。
2.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人身自由,只是限制其一定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既可以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也可以不脱离自己的劳动岗位或工作单位,除了必须遵守某些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在行动上仍然是自由的。
3.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虽然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他的劳动生产、工作和其他活动要受GA机关的管束和社会的监督。
4.管制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由GA机关执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他人决定或执行管制。非法管制他人是一种犯罪行为。
管制对犯罪分子实行不关押,是我国法律人性化与灵活性的表现,虽同为犯罪,但有轻有重,刑罚当然也有区别,对于普通人来说很难理解全部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所有才有律师这个职位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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