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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管制是主刑吗,执行机关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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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3 20:5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百色市
  在现实社会中,有不少人可能知道我国刑事处罚分为两种,一种主刑和另外一种是附加刑。管制是属于刑法量刑,但分不清是属于主刑还是附加刑,也不知道什么是管制的执行机关。针对这些问题,武汉刑事律师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介绍。
  一、管制是主刑吗,执行机关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主刑分为以下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管制是属于主刑的。通常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执行机关是GA机关。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一)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哪些
  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GA机关执行”。可见,管制的执行机关是GA机关。GA机关执行管制,是指县(市)GA局、城市GA分局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GA机关,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教育、监督、考察、评议和改造。GA机关在执行管制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告知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活动范围、地域和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并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管制期限,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等。执行地的县级GA机关,应把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列为重点人口依法进行管理,防止漏管失控。在监管工作中,要依靠群众对罪犯逐个建立监督考察小组,依法对罪犯进行经常性的认罪服法教育和监督考察。定期组织群众对被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评议。对于出现迁居、死亡等变动情况,应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机关。应当减刑的,由GA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由受理减刑建议书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裁定。如果在管制期间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其余罪,应由GA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二、管制期间需要遵守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根据上述规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管制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管制是属于主刑。通常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执行机关是GA机关。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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