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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说一说:上海涉外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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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6 21: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上海涉外离婚律师-上海离婚律师可为你提供以下的法律服务: 1、为您协商离婚事项时提供法律上的参考和意见; 2、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目的制作专属于委托人的协议; 3、对委托人提供协议的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4、对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给予提示; 5、在协议履行时发生问题或纠纷,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获得后续帮助。武汉离婚律师的相关问题,建议点击进入网站了解,为您专业解答!!

  离婚诉讼的具体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作者个人观点是,离婚协议的性质应为涉及人身关系的单一合同范畴,虽然离婚登记性质被定性为衍政确认,协议离婚是以离婚登记为特别生效要件;离婚协议的成立与生效之区分对于社会公众及从当事人认知角度来看是完全一致的,没有实质意义。诉前离婚协议其实质应为离婚意向,如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反悔,除非追认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否则该协议对双方无约束力,有关机构应依法审理一并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第9条提及的财产分割协议,尽管从文义上看并没具体指何种形式的财产分割协议,但从2003年12月26日较高人民有关机构副院长黄松有就该解释答记者问的讲话,以及较高人民有关机构民一庭关于该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所作的说明或阐释来看,应仅指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构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达成的协议,而并非泛指离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任何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协议的性质应为涉及人身关系的单一合同范畴,“混合合同说”人为混淆了诉前离婚协议与婚内财产约定的界限是极为有害的。事实上,离婚协议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支付标准、探望权的保障和财产分割,稍具生活阅历的人都明白,当事人在谈离婚时,是否马上同意离婚、孩子归谁及给多少抚养费、还有财产分割,是否一方放弃全部财产等是“一揽子”的方案,各部分是相辅相成的,有一项达不成意见,甚至只是财产分割的执行程序还根本不涉及实体,甚至只是一项探望权中的对方是否必须陪同,都有可能前功尽弃,导致整个协议落空。

  诉讼离婚,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看看婚前的感情基础是否牢固,婚后的感情生活是否和谐,离婚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继续生活有无和好可能。如果确实破裂,您才可以给自己做一个决定。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离婚,也许是美好生活的开始。

  二、您的家庭财产是否全部被您控制,如果还没有,应当着手这方面的调查。在没有查清以前,千万不要随便签订《离婚协议书》。

  三、如果有孩子,且双方可能都要抚养权,应当着手有利于争取抚养权的证据收集。

  四、为了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应当着手对财产进行必要的保全措施。

  五、如果您的配偶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您应当着手搜集相关证据,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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