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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中,如果被拆迁人与拆迁方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后才发现补偿价格低了,想反悔多要些补偿。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被拆迁人由于对征收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对自身房屋、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缺乏足够认识,甚至根本没有看全、看清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很低的标准将所有的房屋与土地交给征收部门,最终获得的征收补偿低于应获得的补偿。那么,签订拆迁协议之后还能不能反悔,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不遵守协议?下面由上海房产律师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家人签字拆迁协议可以反悔吗
拆迁过程中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本质上是行政合同,应该受到《合同法》的约束,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双方签订完合同后,合同就生效了。任何一方在合同生效后就不能反悔了。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即使签订了合同,也并不代表已签订的合同当然有效。如果被拆迁人能够证明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或者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就可以不履行合同。但是认定合同无效和可撤销时必须符合法定情况。认定合同无效必须要符合法定的五种情况,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是可撤销必须符合法定三种情况,一是因重大误解订立;二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三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拥有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被拆迁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遵守拆迁补偿协议
(一)签字的被拆迁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拆迁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强行要求被拆迁人书面签字的,侵害了国家对土地、居民财产的合法管理权力,理应归于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补偿协议理应无效;
(四)协议双方作为代理人签字的,超越代理权限或无代理权限的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例如在签署协议中,有些当事人不在家中,只有年迈的父母在家,当遇到征地拆迁时,拆迁方通过各种办法,让父母在补偿协议上代理子女签字,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再次争取合理补偿的;
(五)签订的协议是因重大误解签订的,或签订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已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如果存在无效、可撤销事由,被拆迁人是可以不履行协议的,在协议签订过程中,被拆迁人应谨慎对待面前的一纸协议,并在遭受不公平对待的情况下,做好相应的取证工作。在现代法治国家,无论是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行政主体,还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都应为自己的签字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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