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是刑事处罚的措施之一,控制有一定的适用对象和范围,管制相对其他刑罚措施来就说是比较轻的,一般适用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那么管制的特征有哪些,管制在实践中是如何执行的?下面由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在GA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也就是说,管制由原先的GA机关执行,改由地方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执行。 管制在实践中是如何执行的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由GA机关依靠群众来监督执行的一种刑罚方法。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GA机关,由GA机关执行。GA机关也可以委托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协助执行。在执行管制时,执行机关应当向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地的有关群众,宣布该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管制的期间长短、对犯罪分子的要求等。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集体劳动和生产;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告并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执行时间到期的,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管制的特征有哪些,管制在实践中是如何执行的”问题进行的解答,管制的特征包括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在GA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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