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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征地拆迁的**小常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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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6 15: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桂林
  征地批文是征地过程中最为核心的文件,它表现为承上启下的作用,“承上”指的是它是建设项目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的标志,“启下”是指它是征地工作的起点。正因为征地批文如此之重要,有必要跟上海遗产纠纷律师来认真了解它,把握征地批文的四大要点。
  一、征地的批准主体--国务院或省级ZF
  在征地实践中,因征地公告是由县级人民ZF盖章发布的,所以很多被征地人误认为是否征地是由县ZF说了算,大错特错。必须要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ZF批文,否则就是违法征收土地,被征收人有权拒绝。
  二、征地的起因--公共利益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土地相对于农民不仅仅体现为一个就业途径,更体现为对基本生存的一个保障。所以农民集体的土地一旦被征收,依赖于此土地的农民不仅会失业也会丧失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所以一定要慎之又慎。故此国家征收权不能随便使用,必须给他戴上紧箍咒,以防被滥用,国家征收权的紧箍咒就是公共利益即除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行使国家征收权。至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都没有定论。正因为对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不确定,才导致国家征收权在实践中的滥用。
  三、征地批文的复议--省级ZF或国务院
  征地批文是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ZF批准,由县级人民ZF作出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征地批文复议的被申请人为国务院或省级人民ZF,复议机关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ZF。但是实践中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征地批准文件,一般以国土资源部门为被申请人进行复议。
  四、征地批文的诉讼--共同被告
  如果对征地批文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国务院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如果复议机关维持的决定,诉讼的被告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或省级人民ZF和县级人民ZF;如果复议机关作出改变的决定,诉讼的被告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
  当我们遇到征地时,你可以从征地的起因、批准主体等方面判断征地的合法与否,以及通过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愿对广大被征地人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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