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诉讨前夫给"小三"购房款因已离婚未获法院支持?下面跟上海离婚一起来了解详细内容: 与前夫协议离婚已2年的徐萍(化名),把前夫陈康(化名)告上法院,要求分割陈康名下公司股权、车辆的折价款及前夫擅自给第三者交付住房折价款总计510万元。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对徐萍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2011年6月,徐萍、陈康协议离婚。2013年6月,徐萍诉称,根据离婚协议,家中2套房归她所有,剩余房贷由她承担;她还承担夫妻共同债务50万元的归还,但双方对陈康名下的公司及车辆等共同财产则δ分割。此外,徐萍还发现了陈康为婚外情对象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交割单,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理应予以分割,陈康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陈康支付名下公司股权折价款250万元,名下车辆折价款10万元及赔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出资给第三者购置房屋的折价款250万元。 陈康认为,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双方对其他共同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不认同徐萍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1996年陈康与徐萍成立了某设备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陈康任公司法定代表人。1998年4月,公司出具支票一张给上海某房产商,金额为20.1万余元,用途为购房,购房人吴媛(化名)。2001年11月,该设备公司的企业状态为吊销δ注销。 2000年4月,陈康又与案外人晓军合作成立了另一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陈康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当年,该企业即增资扩股,注册资金从100万元增资至500万元。2008年10月,合伙人晓军退出该公司,并将持有全部股权转让给了陈康。之后,吴媛购房银行贷款及公积金贷款均由该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汇缴。法院还查得徐萍诉称的一辆别克轿车,系2006年5月购得,登记在陈康名下并由陈康使用。 法院认为,2011年6月,徐萍与陈康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明确了2套家庭住房归徐萍所有,“双方对其他共同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其他共同财产”应当包括双方明列的财产以外所有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徐萍请求分割陈康名下股权及车辆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至于徐萍诉请要求分割陈康在1998年为吴媛支付购房款一节,因公司系徐萍与陈康共同开设,支付给案外人房款应视为双方的合意。徐萍若想追讨首付房款以及由该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汇缴归还的银行贷款,应另案向吴媛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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