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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哪些离婚案件难以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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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1 00: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百色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都会先进行调解,也许通过调解能够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让双方的争议能够更快的落幕。但是并非所有的离婚案件都能够进行调解。那么,哪些离婚案件难以进行调解?上海婚姻纠纷律师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1、家庭暴力离婚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在很多情况很难达成调解协议。这是因为调解需要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受害方往往因惧怕施暴方而不敢主张或坚持自己的主张,因此缺乏与受害人平等协商解决问题的能力。双方之间的这种权利结构的失衡,使得调解应具备的最重要的平等和自愿荡然无存。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对冲突的发生都有责任,而受害人即使在婚姻中有“过错”,也不应该挨打,因此,不能对自己受害负任何责任。社会心理学告诉我们,驱使暴力行为发生的,是加害人内心强烈的控制欲。所谓受害人过错只是加害人为自己的行为寻找的借口而已。要求受害人改掉所谓的“毛病”以换取不再挨打的“待遇”,等于在说受害人有错才挨打。
  调解要求双方都要放弃一部分权益,而对受害人来说,根本没有可以放弃的权益,因为其受侵害的是基本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任何公民都不能放弃的。对加害人来说,调解要求其停止殴打家庭成员,但殴打家庭成员不是加害人的权利,停止殴打更不是其放弃的权益。如果将停止殴打家庭成员作为加害人的让步,等于在说加害人有殴打他人的的权利。
  正是因为家庭暴力缺乏可调解的关键元素,司法实践中调解效果并不好。
  2、缺席审理离婚案件。缺席离婚案件一般分两种情形:一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开庭;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缺席开庭。在办理该类案件时有许多问题不容忽视,如: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子女抚育问题难处理,财产状况难以查明,离婚的目的难识别,调解前置程序难落实。
  哪些离婚案件容易调解
  1、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离婚,财产分割也能达成一致意见,但就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不能达成一致的。
  双方就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有异议不能协商的,一般牵涉感情因素在内,担心自己支付孩子的钱,有可能未用在孩子身上,故在该问题上律师有调解的空间。毕竟,子女是双方的骨肉,真正不念亲情的当事人极少。
  2、双方当事人仅就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且双方差距不大的。
  3、双方都同意离婚,就细枝末节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
  4、双方都是外地人,都同意离婚,但不想回原籍办理离婚手续的。
  5、涉及财产数额较大,且一方有重大过错的。但当事人对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额分歧较小的。
  6、其他容易调解的案件
  如离婚案件不能够调解,当事人执意要进行离婚诉讼的时候,可以委托个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自己争取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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